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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Insurance Courseware and Exercises - Chapter III: Social Insurance Relations
Author:admin Upload Time:2016-03-11 Views: Go Back
一、简答题
1、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职能与作用是什么?
答: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政府的职能与作用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起主导的和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市场调节也不是万能的。首先,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失灵,它不能自动地反映社会需求和长期经济发展趋势,不能解决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问题;其次,市场机制不能解决产业结构优化的问题,很难实现重大经济结构及比例的协调与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可能控制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通货膨胀等问题,难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因此,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干预和调控。
(2)采取积极措施,限制或排除消极的外部经济性。
(3)根据可能与需要,提供公共产品。
(4)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组织收入或财富再分配。
2、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政府与参保劳动者各扮演何种角色?
答:在是社会保险关系中,政府的角色是:第一,构建社会保险体系,确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筹集资金的模式与手段,规定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给付条件、给付标准与水平;第二,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三,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提供政策和技术条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增值,增大社会保险的偿付能力;第四,采取合理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措施,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并承担社会保险最基本保障部分的财政责任;第五,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律,确保社会保险管理规范化和高效化。
劳动者相对于政府应扮演的角色是:第一,按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第二,参加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活动;第三,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国家、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剩余劳动;第四,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尤其是社会保险税(费),为社会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提供物质基础。
3、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同参保劳动者的关系?
答:社会保险机构是受国家政府委托,代表国家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税(费)征缴、分配和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在国外,通常设有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总署、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等。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是:全国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区和县市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从社会保险行为产生的过程和结果看,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的关系类似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关系一方当事人,享有受政府委托从事社会保险业的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职责的义务。
在社会保险关系中,企业与劳动者各自作为一方当事人,双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可以作如下分析:(1)劳动者是企业生产与经营的主体,是企业剩余劳动的提供者;(2)劳动者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享受者;(3)企业从法人的角度看,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生产经营与管理的组织者和参与;(4)企业、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构成尽社会保险缴税(费)义务的主体。
4、狭义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是什么?
答:狭义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具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就是说,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致的确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哪些条件,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同样需要哪些条件。第二,社会保险关系中的各保险主体必须具有同一的社会保险利益。
5、社会救济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答: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的本质特征是:
(1)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社会救济从救济的范围、对象、内容,到救济的形式和标准,均受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调控。
(2)社会救济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富有不同的意义。在以剥削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救剂被看做是国家对公民的恩赐,富者对贫者的施舍,接受救济者将丧失自己部分或全部社会权利,并且个人的名誉、地位和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新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因此,社会救济成为人们应得的社会帮助和应享的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济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而是它们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3)社会救济虽然是每一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但是,社会救济的社会效用只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才产生的,这就要求社会救济的管理部门有一套完整科学的确定公民生活是否陷入困境的工作制度,以防止社会救济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社会负效应。
(4)由社会救济特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决定,社会救济的资金与实物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同时接收各社会团体、各经济单位和国际组织与个人的资助,以充实救济基金。
(5)社会救济的形式与种类,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贫困原因、贫困性质及贫困持续的时间来划分。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关系?
答: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社会救济的涵义、内容与特征看出,它同社会保险有某些近似的地方,突出表现在:(1)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们遭遇事故、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条件,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生产。(2)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都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均为社会震动的“减震器”阶级统治的“稳定器”与“安全网”,都是统治集团实施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所必须利用的工具。(3)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一方面由生产决定,即社会救济的规模、范围、形式和救济水平受制于一定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社会救济对生产具有反作用。(4)社会保险也部分地贯彻了社会救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一方面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劳动者领取的社会保险金数量与他们过去扣除的必要劳动量相等。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又部分地贯彻了“互助共济”原则。人们常说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实际上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由投保劳动者共储,由政府在全体投保劳动者之间相互调剂使用。对于每一个被保险人来说,他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他们承担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相等的。有的被保险人享受的权利可能大于所承担的义务;相反,有的被保险人享受的权利可能小于所承担的义务,等等。这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发扬了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之间互帮、互助、互济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新型的合作互利关系。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是具有不同性质与特征的两种社会保障形式,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有:(1)产生的历史不同。(2)保障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3)保障对象不同。(4)保障资金来源不同。(5)保障水平确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同。(6)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7)保障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可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阐明两者这种关系,目的在于区别两个概念,加深认识两个范畴各自的本质规定性,以利于有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不同的发展要求与需要,制定不同的法规和政策,防止将社会保险救济化,而助长人们只求索取不尽义务的观念,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2、如何理解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答: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一定形式向人民提供的物质利益。社会福利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从广义上说,它包括所有维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费品分配、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一切公共消费等,都可称之为社会福利。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外的其他所有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这里分析的是狭义的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共性主要体现在:(1)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丰富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质量。(2)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都是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一样,同生产关系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首先,一国的社会福利提供的形式、内容,以及福利的水平和质量,是由该国的经济水平和财政实力决定的,一般来说,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谁经济水平高,财力雄厚,谁的福利水平就高。其次,社会福利对生产又有反作用,它表现在:第一,人们福利水平提高,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特别是那些生产性福利措施,直接扩大了社会再生产。第二,由于社会福利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于是,当社会福利水平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加强人们的依赖心理,削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社会生产力产生不利影响。(4)社会福利水平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一样,对经济水平缺乏弹性。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差异性表现在:一是保障的对象不同;二是经费来源不完全相同;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四是满足需要的层次不同;五是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
3、如何理解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关系?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劳动能力或人身健康作为保险对象(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死亡,或保险期满后,由保险人按约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从社会意义上说,它是人类社会以合作互助的方式,共同分担风险的一种社会活动;从保险经营者方面来说,它又是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人身保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可以看出,在保障人民生活安定、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繁荣这个最终目的上,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一致的。但是在其性质、举办方式、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和法律范畴等方面,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主要表现在保险保障功能依靠的力量不一样;保险保障功能辐射的面不一样;保险保障基于的责任范围和尺度不一样;举办的主体不同;保险的保障实施的形式和采用的手段不一样;保险直接目的的二重性偏向不一样。(2)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略有不同。(3)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同。(4)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界定不同。(5)立法范畴不同。
但是,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同一社会保障项下的两大不同险种类别,两者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1)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2)相互补充,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3)此消彼长。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由于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所以,从长远看,它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即人身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人身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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