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惠元就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的专访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21-06-15 浏览量: 返回上级
近日,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惠元副教授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的专访,现予以转发。采访稿全文如下: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
中国劳动保障报,2021-06-08第003版,作者:赵泽众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如何构建,中国劳动学会《灵活就业用工和社会保险研究报告》进行了专章研究。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情况如何?仍面临哪些问题?应如何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灵活就业用工和社会保险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惠元。
缴费负担重待遇水平低 户籍有限制基金有压力
记者:可否简述一下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和实践情况?
薛惠元:随着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之后,部分缴费能力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见,当前国家未建立单独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所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各地在《决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具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实施方案。
在实践中,不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模式不同,具体可分为三种:
其一为企业参保模式,即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模式多见于灵活就业群体中的受雇就业群体。对于有雇主或服务于网络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其雇主或平台承担雇主责任,为其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同时,个人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该模式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争议,平台或不愿承担作为雇主的缴费责任。
其二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即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户籍地或就业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雇就业、独立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大多选择该模式,该模式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模式相比,该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未来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高。
其三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居民身份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实践中,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独立就业群体里,技能水平较低、收入水平低、收入不稳定的劳动者是该模式的主要参与者。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该模式仅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兜底保障模式。
记者: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践情况呈现哪些特点?
薛惠元:第一,参保具有自愿性。现行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进行强制参保要求。第二,缴费有优惠。主要体现在缴费比例低于企业职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参保有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参保选择多样化。灵活就业者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类型、参保地等。第四,各地政策较灵活。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人口结构等方面有所差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灵活度较高。
记者: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面临哪些问题?
薛惠元: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率偏高,缴费负担较重,参保意愿和参保率均较低。课题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较低且不稳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费率(20%)偏高,在全部缴费均需由个人承担的情况下,比企业职工(仅需承担8%的个人缴费)要多承担12%,造成了其参保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连续缴费激励性不强,断保率较高。
第二,很多地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户籍限制。根据课题组抽样调查,在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占比为61.9%,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占比为32.7%,可以说,户籍限制成为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大障碍。
第三,转移接续较为困难,经办服务能力有待继续提升。在目前养老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一些地区为了维持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对外地转入的人员设置进入门槛,设定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年限,或者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拒绝转入,要求在原地继续参保。调查数据显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希望获得的社保服务中,“可以随时缴费”占比最高,此外,受访者还希望“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参保缴费”“缴费之后的所有业务都有专业机构完成”。
第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面临挑战。课题组调查数据显示,有94.7%的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未来能够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而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较正规部门职工缴费比例(24%)低4个百分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方式却与正规部门职工核算方式一致,因此或造成缩减基金收入并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偏大,参保时间晚、缴费年限短,会提高制度抚养比,进而带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第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仍然较低。劳动技能含量较低、收入水平较低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其待遇水平过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明确“虚拟雇主”缴费责任 降低费率增强补贴力度
记者:可否阐述一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与趋势?
薛惠元:我认为,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地职工养老保险是大势所趋。这是城镇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其老有所养的需要。课题组经测算发现,在相同的缴费水平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替代率以及投入产出比均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在相同的缴费水平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更高,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更划算的选择。因此,应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引导其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障。
全国统筹将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带来发展新机遇。一方面,全国统筹的实现将大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另一方面,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在发展方向和手段等方面(尤其是在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上)将进一步建立统一机制。
灵活就业人员未来的养老金水平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实施,未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状态可能会面临不同境遇。长缴、多缴是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一定保障水平的关键,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未满15年便不再继续缴费,则会丧失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养老待遇将会大打折扣。因此,要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保障水平,引导其长期缴费并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
记者:对于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薛惠元: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就业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制度覆盖率,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要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借鉴新加坡经验,增加有雇主(或“虚拟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服务于各大互联网平台的从业人员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强制性,并强调其雇主(或“虚拟雇主”)缴费责任。第二,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增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满足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转换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面,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以加盟方式服务于平台经济的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措施包括:第一,适当降低此类参保模式的费率和缴费基数。比如,费率可以降至16%-18%,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8%-10%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基数下限降至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第二,适当延长最低缴费年限,建立“长缴长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比如,分段设置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规定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5年,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再增发1个百分点;适当增大养老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第三,简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经办手续。将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等经办服务下沉至社区,或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的专门服务窗口,实现一对一服务;通过短信、微信、网络等及时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提醒服务;此外,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库,搭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网上经办的作用。第四,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财政补贴范围,增强补贴力度。比如,给予缴费满15年后仍继续缴费的人员一定的补贴或优惠,鼓励他们延长缴费年限;为年轻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缴费补贴,建议对35岁及以下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3年的缴费补贴,鼓励和引导年轻人参保。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
薛惠元:第一,建议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第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符合代缴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由地方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灵活就业人员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全部转移,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向“城职保”制度靠拢 辅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记者:对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您还有哪些对策建议?
薛惠元:在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建议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层面,加紧研究各地政策,提炼共性,形成能在全国适用的政策,尽量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靠拢。
同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新模式。第一,可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例如,可以参考美国个人401K计划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年金计划,鼓励高收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同时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参考美国简易式雇员养老金计划和雇员储蓄激励计划,建立个体工商户商业养老保险计划,通过税前扣除等方式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并设置自动加入模式。第二,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通过税前扣除等方式鼓励新经济平台为新业态从业人员购买此项保险,通过个税递延等方式鼓励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投保。第三,积极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并加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监管,探索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契合点。
(责任编辑:邓小栗 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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