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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引导多主体参与养老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薛惠元谈个人养老金制度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23-05-19 浏览量: 返回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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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

引导多主体参与养老事业

记者:您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考虑?

薛惠元: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启动实施,标志着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迎接长寿时代、缓解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收支平衡压力的必然与应然之举。

首先,我国养老保险体系面临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受长寿化与少子化的持续影响,我国于2021年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4%),预计于2033年进入超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20%),这意味着留给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窗口期已为时不多。

与之相应地,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储备情况不容乐观:截至2021年末,我国养老金储备(包含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积累的基金)总规模约15.5万亿元,仅占GDP的13.6%,而对于养老金储备比较充足的国家,其储备规模与GDP规模相当。如果进一步考虑人口规模因素,人均养老金储备的情况就更堪忧了。

其次,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与有机社会相结合的必然之举。个人养老金制度,不是为了推卸财政责任,而是让市场、家庭与个人都能够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发挥各自应有作用,还原养老的多方责任本质要求。现在的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度(基金收入中财政补贴占比)过高,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财政补贴的依赖度分别高达64.6%和26.4%(财政补贴数据来源于CEIC数据库)。在这么高的依赖度下,寄希望于由财政持续单方面加大补贴力度以提高养老金水平是不现实的,个人必须担负起应有责任。

再次,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灵活就业正持续蓬勃发展,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群体已达2亿多人(约占全国总就业的27%和城镇就业的43%)。在灵活就业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年金又仅限于正规就业的情况下,个人养老金可以在补充养老需求、保障老年生活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构建多层次养老金体系

为养老资本市场注入活力

记者: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对我国养老事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何影响?

薛惠元:结合上述分析,我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人养老金制度让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与个人归位,调动多方力量加强养老金储备,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提供物质基础。

第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个人养老金的完全积累式“账户制”属于个人产权,能够充分调动个人缴费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养老储备资金的可转移性与便携性,适应劳动力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强的需求。

第三,长期而稳定的大量养老金资产将为资本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且养老金资产也能够充分利用入市机遇实现保值增值,实现养老事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

强化个人养老投资规划

提升产品吸引力

记者:随着制度试点启动,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多、金融市场逐渐壮大,这对于个人养老投资规划、养老观念等方面有什么积极影响?

薛惠元:近年来,养老相关话题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独立养老、主动养老、投资养老等新观念日渐形成,成为推出个人养老金的社会思想基础。

一方面,个人拥有了更多选择,可以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多增一份保障。尤其是对于手握余钱、不参与或只按最低档次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群体,量力而行地购买一些个人养老金产品,能够提高自身抵御年老贫困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个人也需要提高自身理财素养,从多样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从2018年的三地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为目前的全国大范围试点,民众对个人养老金的接受和理解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与实践过程。

但不容忽视的是,转变养老观念、树立长期投资理念需要有良好的收益预期来持续提供信心。2021年6月1日起开展的具有第三支柱性质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其实际收益率在4.0%-6.1%的区间内,大大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同期通货膨胀率和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全国大范围内推广个人养老金产品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示范作用。

突出人民主体性

统筹管理助力共同富裕

记者:在试点地区,对于政府部门(尤其是人社部门)而言,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平稳健康落地实施,重点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薛惠元:第一,需要进一步明确个人养老金的功能与定位,后续的制度安排与财税资源匹配才能顺理成章。2022年11月4日,《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一经公布,很多人认为其普惠性较低,没有惠及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更广大劳动群体。在中国式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相信个人养老金制度最终的功能与定位不应当是仅通过EET让少数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受益,而是一项具备适度普惠性的制度,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进行有益补充,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受益,缩小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在这一点上,后续的制度深化应该有更鲜明的导向和态度。

第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于细节中彰显人性化理念。应以适度普惠为目标,推动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从简单化、“一刀切”向多维识别、精准施策转变。一方面,应当考虑加大EET税收优惠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可参考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做法(详见《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在待遇领取环节将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避免中低收入群体原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结果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后却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待遇领取方式、因特殊紧急情况提前支取资金等制度细节设计中应更多地体现人性化考虑,如因失业、教育、家庭成员意外事故或重病等需要提前支取资金的,应予以准许。

第三,鼓励多元主体充分竞争,实现产品端与消费端协同互促。应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各机构平等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竞争。在市场规模扩大、参与机构增多的同时,公平竞争的环境能够调动银行、基金、保险等各行各业机构的参与积极性,让各类机构依托专业所长加速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发创新,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产品开发创新不仅能够为机构带来竞争优势,也可以吸引更多公众购买适合自身的产品,形成个人养老金的产品供给端与消费端协同互促的良好发展局面。

第四,实现第二、三支柱个人账户的互融互通。“个人账户制”下,实现第二、三支柱个人账户资金互转具备现实基础。可借鉴美国经验,出台相关办法,增强第二、三支柱的协同性与联动性,实现资金互转、投资产品的便捷转换和退出,以便于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养老资金,这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相适配、相协调。

第五,加强养老金融教育宣传,提升公众金融素养。应围绕公众金融素养提升,通过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养老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不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了解。随着公众的养老金融素养提升,其对养老资产配置的需求也会不断释放,个人养老金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补充功能也不断增强。

第六,加强产品融合,推动建立高质量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高质量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经济保障、精神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如果能够探寻到合适的方式,将个人养老金与康养、医养相结合,发挥项目整合优势,那么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就能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养老急难愁盼问题也能够得到一站式解决。

以上措施不仅涉及人社部门,还涉及财政、税务、行业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健全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各部门共商共议完善制度、共谋市场繁荣。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3年第4期 本刊记者 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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