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课件及习题——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险的内容
作者:admin 上传时间:2016-03-11 浏览量: 返回上级
一、名词解释
1、社会统筹。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的资金由政府出面,按照社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依法将分散在各部门、各企业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调剂、统一分配使用。其性质为:其一,是一种以信用为保证的契约关系,体现社会互助;其二,其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为投保人共同所有;其三,养老金待遇一般为待遇确定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兼有缴税(费)限定型的性质。
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在国家强制和信用保证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统筹,进行个人养老备付金强制储蓄的基本养老保险形式。其性质为:其一,它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由劳动者在职期间为未来退休后的储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其二,为每个投保人建立一个账户,将个人缴纳部分与企业划拨部分记人个人名下,不断滚动积累,一般不做社会调剂,基金的收支方式采取“完全积累式”;其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一般为待遇不确定型。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4、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以在职一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费)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需求。
5、基金积累制。
基金积累制是指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将工作期内的部分劳动收入交给一个集中的、可用于投资的基金,待其退休后,该基金以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向其支付养老金受益。
6、统一比例。
统一比例是指按照统一的标准向计划参与者提供一笔事实上与他的其他收入或者是与以前的收入没有任何关联的养老金收益。
7、收入关联。
收入关联是指以某种与计划参与者的其他收入或与以前的收入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的方式计发养老金。
8、公共账户。
公共账户一般是在养老金计划的范围内设立一个统筹账户,养老金的征缴和发放都是通过这个公共账户,账户的平衡与个人养老金缴费和给付无关。
9、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由计划实施者为每个计划参与者设立一个账户,个人账户实现个人养老金收支平衡,即以其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额支付养老金给付,不具备代内收入转移功能。
10、受益基准制。
受益基准制是指由一个养老金经办机构依据特定计算公式,预先确定每一计划参与者的养老金受益额或比例,向计划参与者提供养老金给付承诺。
11、供款基准制。
供款基准制是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每一计划参与者的缴费水平(通常是统一的供款率),并为每一计划参与者设立个人账户,其缴费积累于个人账户之中,待其退休后,按照个人账户上缴费积累和基金投资收益额向该参与者计发养老金待遇。
12、基金会型。
基金会型指除非计划发起人破产,否则计划参与者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没有处置权。例如,比利时、意大利、瑞士、丹麦、芬兰、荷兰、挪威和瑞典。
13、信托型。
信托型是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处置权被授予计划受托人。所有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等都实行这种方式。
14、个人契约型。
个人契约型指计划参与者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有处置权,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的开放型企业年金基金和封闭型企业年金基金、意大利的开放型企业年金基金都以这种法律形式建立。
15、团体契约型。
在团体契约型中,计划参与者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的受益人。日本税收优惠年金计划的基金和韩国的补贴支持计划的基金都是采取这种形式。在日本,支持新的DC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也采取这种形式,并且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16、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他人(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
17、受托人。
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
18、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19、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20、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二、简答题
1、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有何作用?
答: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基础上的特殊的部分积累筹资模式,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社会互助和刺激个人储蓄两重机制的形成和互补,兼顾公平与效率;
(2)有利于平稳渡过未来人口老龄化社会;
(3)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稳定;
(4)有利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统一型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型的融合。
2、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结构是什么?
答:我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可概括为:进一步调整养老保障制度结构,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养老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实现保障体系科学化、管理制度法制化、筹资渠道多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养老保障的基本结构是:(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一项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和权益的养老保障项目,可视为最低养老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形成,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目标替代率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5%,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水平。作为基本保障项目,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兜底的责任;(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一项强制职工个人缴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府承担管理责任,保障其中等生活水平的养老保障项目。个人账户基金企业不缴费,财政不兜底,个人缴费率为8%。根据个人缴费、投资收益积累额和预期余命确定待遇水平,计划替代率为15%。基金由个人缴费形成,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3)地方养老金(省级统筹)。地方养老金应体现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地方政府自主建立的养老保障项目,由基本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和部分统筹外项目转化而成。基金由企业缴费形成,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兜底,计划替代率为15%;(4)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的养老保障项目。此项计划应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建立,基金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计划替代率为25%。由于该项计划为企业自主项目,企业可能建也可能不建,存在有或无的区别;(5)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预期替代率0—10%。
3、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基金的收支平衡的措施是什么?
答:平衡医疗保险制度基金的措施主要有两大类:
(一)被动调整措施。包括:1、被动地提高统筹费率或个人缴费率。在确定医疗保险费率标准时,一定要考虑以往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以及医疗费用上涨的可允许程度及空间,在一定时期内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下来之后,一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2、被动实施财政补贴。由于医疗服务是由不完善的部分垄断的市场提供的,政府要负责一部分转制成本。扩大国家财政预算医疗保险支出应更多地考虑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长期战略,考虑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问题,对医疗保险本身制度化运转因素出现的收支矛盾,则应谨慎采取财政补贴的后续治理政策。
(二)主动管理措施。包括:1、以社会保障精算原则科学地确定统筹费率与个人缴费率;2、依据大数法则收支平衡原理努力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3、实施医疗保险改革与医药体制双重改革降低医疗费用;4、建立多支柱医疗保险体系实现收支平衡;5、加强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4、失业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般来说,失业保险的对象有以下四种:(1)类似于刘易斯所描述的二元结构性失业:城市接纳农村劳动力有限,农村人口本身土地不足,游离出来的农民便成了失业人口;(2)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其中,依据隐性失业理论,一个企业中那些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已经超过其边际生产率的在职职工应该被定义为隐性失业人口;(3)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调整带来的失业;(4)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所带来的失业。
5、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答: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基金往来收入;(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工伤保险如何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答: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给予伤残者实物(医疗)和现金补助,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仅是一种善后的工作。工伤保险的另一重大职能是工伤预防,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这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深远。工伤保险机构应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支持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劳动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作率。
为了增强激励机制,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机构可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一定比例给企业,以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奖励给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在何处?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主要体现在:(1)政府经济责任新;(2)管理与监督机制新;(3)农民筹资政策新;(4)保障机制新;(5)保障层次新;(6)资金管理使用新。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
答: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到2004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6342万人,比2003年底增加83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人数为12242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为4100万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中60%以上的人员提供了社会化管理服务。
目前,各项改革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确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探索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的多层次体系;二是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实现了从国有企业向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延伸;三是普遍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四是实行原行业统筹下放省级管理,解决条块分割的矛盾,建立了上下贯通、覆盖全国的五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五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六是完成辽宁试点任务,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
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在保障项目方面,责任不明确,助长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依赖倾向。
第二,在账户设计方面,债务不清晰,放大基金缺口和“空账”。
第三,在运行方式方面,机制不合理,增加制度和道德风险。
第四,在制度建设方面,体系不健全,抑制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第五,在组织保障方面,管理不顺畅,影响服务质量和效率。
2、试总结分析我国医疗保险改革中各种医改模式的利弊。
答:我国各地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与边界选择,采取了不同的医改模式。归纳起来,大致划分为五大类:一是“统账结合”类,包括以“两江”为代表的“三段通道式”,以海南为代表的“双轨并行式”,以青岛、烟台、平顶山为代表的“三块结构式”;二是“大病统筹”类,包括以上海为代表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三是以深圳为代表的“混合”类,即对有当地户籍的职工实行统账结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实行住院统筹,对离休人员实行全面保障;四是“特定人群”类,在部分地区仅对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五是“初步(内部)改革”类,采取医疗费用企业内部包干及个人按比例自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
上述医改模式中除了第五类改革尚不彻底之外,前四类改革均以“统账结合”为主基调。每种模式各有利弊,大体上说,“统账结合”制度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为中国医疗保险改革确立了“统账结合”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框架。首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绫睥办法,建立了新的筹资机制和经费运行机制;其次,既要按比例支付个人医疗费用,又要采取总量控制与定额结算的方法,对其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通过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再次,实行属地原则,改变公费,劳保医疗分开管理的体制,按统一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增强了基金的透明度与民众对医疗基金的信任感。
(1)“三段通道式”又称统账通道式:即设置个人账户段,完全自负段,累进支付段,相互贯通,后一阶段医疗费的支付,以前一分阶段医疗费用使用完毕为前提,前一阶段医疗费用使用完毕,也就具备了使用后一阶段医疗费的资格和条件。设置个人账户段,完全自负段,同时规定进入社会统筹后个人仍要支付少量医疗费,统账通道式由于职工个人缴费少,容易造成职工不珍惜自己的个人账户基金,过多职工进入社会统筹,导致社会统筹基金不同程度的透支。
(2)“双轨并行式”又称统账分道式:采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块动作,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超支不补,只有住院才运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有效地控制了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慢性病患病者的个人负担。
(3)“三块结构式”在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之间,增设了单位调剂基金职工道德使用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时,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5%自负,超出部分由单位调剂基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分担。其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参与医疗费用管理,缺点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管理成本,有悖于社会化原则。
“大病统筹,小病分流”模式,“大病统筹”即为社会统筹,“小病分流”即为个人储蓄自保,可实行由社保机构管理或个人自行管理。“大病统筹,小病分流”明确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管理医疗费用的积极性。从各地改革情况看,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不同,难以从纯医学的角度来统一“大病”标准及报销标准。
3、我国失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的实践,以及西方经济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失业保险改革提出了两项原则:一是失业保险待遇应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享有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促进再就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初建立,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统筹层次低,互济性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管理费支出居高不下;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比例偏高,失业救济金被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乏力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难,难以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
对我国而言,失业保险改革应坚持基金筹集与使用对等原则,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应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承受力相适应,保持适度的积累率等。结合《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改革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这一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围绕国家宏观政策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展开。
(一)加强失业保险方法。应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管理机构及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实施的空间和范围。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与《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一致,几乎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但失业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应拓展失业保险的范围和空间,与养老保险改革配套。
(三)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失业保险的调剂能力。目前的市县级社会统筹,风险分散能力低,调剂能力差,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失业保险改革的深化。
(四)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改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管理。
(六)完善失业保险的社会化功能。
(七)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偿作用。
4、试论述你对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政策建议。
答:从长远来看,失业保险应与就业促进相结合,实现标本兼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七种措施:
(一)实现失业保险制度创新。结合《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改革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这一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围绕国家宏观政策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展开。可以采取的办法有:1、加强失业保险立法;2、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实施的空间和范围;3、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失业保险的调剂能力;4、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基金使用效益;5、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管理;6、完善失业保险的社会化功能;7、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偿作用。
(二)实施就业增长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这四大宏观政策目标,是市场经济国家要始终兼顾的。但是,当就业岗位增加的速度赶不上经济扩张速度时,多数国家都倾向于选择就业优先的政策目标。他们会制定年度就业计划和战略,将控制失业率、新增就业机会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评价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根据我国的资源禀赋状况的“比较优势”,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十分注意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能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把改善就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充分运用税收、货币、收入等手段,增加就业岗位和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援助的力度。
(三)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构建完整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法制建设;2、确立劳动力作为市场主体自主择业的地位;3、建立劳动收入市场化机制;4、建立各级就业服务机构。
(四)建立面向市场的教育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解决劳动力供给问题包括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我国人口基数大,要使其数量在短期内大幅度下降是十分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尤其是要提高普通民众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把各级各类学校办成为市场培养人才的摇篮。
(五)推进中小城镇建设,缓解就业压力。未来10年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下岗职工需要再就业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压力较大的时期。而中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将会成为容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的巨大场所。如果对中小城镇建设不予以重视,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大量涌向大中城市,形成大规模流动人口,由于各地就业容量有限,势必造成大量的失业人口,这样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大力推进中小城镇的建设。
(六)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就业大军提供出路。我国城镇劳动力就业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和单位之中,500人以下,特别是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少,中小企业对劳动力就业的贡献不大,没有发挥其增加就业机会和稳定社会的应有作用。这也从反面说明,发展中小企业解决就业问题在我国还有很大的空间。政府有必要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和公平的法律环境。应当提倡和鼓励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创办中小企业,给予长久的支持。
(七)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就业形式创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灵活就业对于解决失业、促进就业意义重大:第一,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实行灵活就业方式可以腾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因而,可以成为解决严重的失业问题的一种方式;第二,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第三,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结果。
5、论述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未来的发展框架。
答: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体现于:(一)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受到挑战。(1)中国家庭结构出现变动,核心家庭日益增多,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逐渐减少。(2)子女抚养父母的意识正逐渐淡化。(3)农民的收入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产性纯收入中第一产业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二)土地保障功能下降。(1)对于纯农户和城市短期打工者来说,土地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主要发挥着生产资料的经济功能,保障依附于其上,土地经营收入是其实现方式。(2)对于失地农户来说,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政府强制征用,一下子失去了收入来源,至少是保障来源,他们从土地获得的最后生活来源是政府的征地补偿。(3)对于“离土不离乡”的农户和城市固定打工者来说,工资收入或打工收入已成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他们未被纳入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面临着较大的失业、工伤风险,所以往往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风险规避方式。
(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1)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支持经济增长;(2)城市化进程中的必要条件;(3)迎接老龄化危机的到来;(4)支持计划生育政策。
从长远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参与相结合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以及国家保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名下,基金采取完全积累制。国家参与是指国家在有关政策上的扶持、引导和管理,以及对困难农民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
1、参保范围。凡年满20岁的农村居民均须参加该制度,一直到领取年龄为止。参保人员包括纯农户、农村中非农产业人员、特殊困难群体等。
2、个人账户。每个参保对象都有一个与本人身份证号相同的社会保障号,作为自己的个人账户。凡年满20岁的农村居民,均须向制度缴费。缴费基数为该地区上年度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由集体经济补助和国家财政予以其保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不能提前支取,除非有特殊情况,提前支取需要按相应比例扣除一定的费用。
3、缴费期转保、退保处理。缴费期内参保对象身故,将其个人账户上的全部缴费总额资金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转入制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省内流动的参保对象,在本省范围内可凭社会保障缴费卡进行异地缴费;属于省际流动的,个人账户上资金按照每年公布的基金增值收益率分段计息计算积累总额,随同保险关系转移。“农保”转“城保”,或者“城保”转“农保”,其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均须按一定的利率计算总额,然后随同保险关系全部转入。
6、分析完善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
答:(一)重新界定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2003年《意见》中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明确了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和出资的责任,比以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在最关键的制度性质问题上,它并没有走出过去的窠臼,依然将制度定位于“互助共济制度”而非 “社会保险制度”。
(二)实行“适度强制”原则。只有实行“适度强制”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逆选择行为,消除各级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困境,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达到市场均衡和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
(三)积极探索不同的保障形式。第一,家庭整体入保、家庭账户的形式可以有效避免逆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它利用了家庭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作用,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适应;第三,它利用了中国农村的家庭观念,采用家庭间互助共济的形式容易受到农民的拥护;第四,与农民消费观念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家庭账户的形式能够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水平,户户都能够受益,农民不感到吃亏。而大病统筹又能够利用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农民的大病医疗风险,减少因病致贫等现象的发生。第五,与农村地区之间、农户之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账间不同的结合比例、统筹的起付线、封顶线、及不同补偿比例,可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保障水平的需要;第六,以县级为单位统筹,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为将来城乡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打下基础。统账结合的具体形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根据试点地区的经验,农民个人缴费的大部分应该进入家庭账户,供家庭门诊或小病费用支付;而农民剩余的缴费和各级政府、其他组织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用于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风险。家庭账户资金归农户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可提前支取。通过这种方式既兼顾了制度的受益面,又保障了农户的大病医疗需求。
(四)采用多样运行方式。发达农村地区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分离,交由专业的保险机构来运营。这些运作方式体现了专业分工思想,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筹资优势和保险公司的管理优势,有利于设计科学的筹资与补偿标准,并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降低制度的管理成本。
(五)加强制度的技术测算。
(六)以群众参与促制度监管。1、筹资监管。2、道德风险控制。
(七)加强医疗供方建设。
(八)大力发展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九)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十)制订新型合作医疗评价指标体系。合作医疗评价指标体系首先必须满足综合性的要求,能够对制度筹资、运行、支付等各个环节,政府、农民、医疗机构、合医管理机构等各个主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各个方面进行作出评价。其次,它还应该满足实用性原则,在定性分析分析的同时,采用一定的定量指标。这些指标要力求简明,易于收集、整理,便于在实践中具体应用。最后,遵循国际惯例原则。指标体系必须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接轨,以便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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