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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完善政策机制 保障银发群体就业权益

作者: 上传时间:2024-06-18 浏览量: 返回上级

中国劳动保障报】完善政策机制 保障银发群体就业权益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2024年6月18日第3版

薛惠元 吴欣芸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鼓励富有余力的低龄老人再就业,有利于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能、缓解劳动力供给不足压力,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笔者建议,将超龄劳动者优先纳入工伤保险,挖掘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并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一是就业需求越发强烈,但普遍而言就业层次不高、就业渠道不畅。

随着老年群体的人均寿命延长、劳动参与初始年龄提高,老年人劳动参与率上升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发达国家相差无几,法定退休年龄却偏早。越来越多兼具身体条件和就业意愿的低龄老人积极发掘再就业机会,实现“老有所为”,但由于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特殊群体。

总体而言,超龄劳动者可分为“自给型”“益家型”“理想型”,前两种类型是超龄劳动者的主要构成。“自给型”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以农村户籍为主。由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子代生活压力增加,子代赡养能力也呈现下滑之势,这部分超龄劳动者不得不继续工作以维持眼下生计、提前备下养老储蓄。“益家型”是为了补贴家庭开支。有患病家属、高龄老人、多胎孩子的家庭往往经济压力较大,低龄老人即使有足够的储蓄和养老金维持生活,也会为了减轻子女压力而主动分担部分经济责任。“理想型”则是为了发挥余热。这一类别的超龄劳动者较少,通常具备较好的劳动素养,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追捧。

受限于年龄、体能、文化程度与劳动素养,“自给型”和“益家型”的超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缺乏议价能力,绝大部分只能从事保安、保洁、服务员、环卫工等简单体力劳动。这些工作岗位的招聘需求零散,常以熟人介绍为招聘手段。招聘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容易导致就业市场的供需匹配不充分,也会导致超龄劳动者群体的就业状况不稳定,甚至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还需要其牺牲部分合理诉求或接受不合理的劳动条件。

二是个人权益亟待法律保障,维权之路不易。

超龄劳动者这一群体在我国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中未被明确界定。在很多地区,没有劳动法认可的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无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无法享受劳动者应有权益。多数情况下,超龄劳动者只能在民法框架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在劳动报酬权方面,超龄劳动者的欠薪维权之路更为不易。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必须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受理案件,超龄劳动者想要维权只能通过法院起诉。但高昂的诉讼费用、漫长的诉讼流程、被告方拒不执行判决书的可能性以及老年人对司法途径的抵触心理,阻挡了其维权步伐。除此之外,超龄劳动者在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也更有难度。

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一是畅通就业渠道,强化技能培训,挖掘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

就业机会与工资收入是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两大问题。一方面,应为超龄劳动者搭建专门的招聘交流平台、组织就业专场活动,整理发布对低龄老人用工需求较大的“适老化”岗位,促进用工方和劳动者供需匹配。另一方面,应扩大对超龄劳动者的教育资源供给,提供更多岗位技能培训、再就业心理辅导等,为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超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激励。

二是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改善工作环境和过劳情况。

超龄劳动者集中就业于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保护意识通常较弱。对超龄劳动者占比高的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巡察力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对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应督促企业遵循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普及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对超时、加班问题频发的企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

三是优先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最基本的身体健康权。

参加工伤保险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具有典型性和紧迫性。浙江、江苏、广东、四川、天津和山东等省份已经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办法,应推动其他省市汲取经验,也因地制宜地尽快出台相关办法。

目前,在很多地区,除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外,其他行业的超龄劳动者多处于工伤保险“空白”状态。一方面,应探索让超龄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另一方面,待遇给付应该允许差别对待,视项目目标而考虑是否纳入给付范围。比如,以健康恢复为目标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应纳入,而以促进再就业为目标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应纳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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