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劳动保障报】优化制度设计 激发内在动力——对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作者: 上传时间:2025-05-20 浏览量: 返回上级
【中国劳动保障报】优化制度设计 激发内在动力——对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考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2025年5月9日第3版
薛惠元 吴欣芸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二支柱投资运营规模在养老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截至2024年底,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为2.3万亿元,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模超6.7万亿元,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较晚,缴存资金规模较小。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会使目前以现收现付制为主的第一支柱面临较大压力,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第三支柱难以在短期内见到成效,因此,大力发展第二支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但仍然存在覆盖率低和税收优惠力度低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参与、基金运营、个人账户资金流转三方面着手,优化制度设计,激发内在动力,彰显融通优势。
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4年末,全国企业年金建立企业约15.9万个,参加职工3241.84万人,积累基金3.64万亿元。
基金规模、建立企业和参加职工这三个关键指标的增速,展现出企业年金的发展成效。从基金规模的增速来看,企业年金基金规模每达成一个1万亿元所需要的时间都在缩短。从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算起,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成1万亿元花了12年,达成2万亿元花了4年,达成3万亿元只花了3年。从企业年金建立企业数量的增速来看,与2016年1.1%的历史低位相比,近年来已经回升至10%左右的水平,显示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在稳步提升。从参加职工数量的增速来看,小幅度的积极增长得以保持,呈现出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同时,企业年金对第一支柱的补充作用也有所增强。在企业年金的待遇领取方式中,2024年,选择分期领取的有331.72万人,占领取人员总数的96.9%,当年分期领取金额1019.46亿元,分期领取的平均金额为2561元/人/月,为参加人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企业年金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发展基础仍然不够牢固。
其一,发展广度不足,体现为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低、覆盖不均衡。截至2024年末,企业年金的参与职工人数只相当于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6.8%。覆盖不均衡体现在企业类型和地域分布两个方面。从企业类型来看,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国企、央企及大型金融机构,导致企业年金被诟病为“国企专供品”和“富人俱乐部”。从地域分布来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集中于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山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这6省市的企业年金资产合计达6680亿元。相比之下,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企业年金资产合计仅约9486亿元,还有约2万亿元是在人社部备案的单一计划。
此外,与同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相比,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较慢。职业年金较企业年金发展时间短,但因其具有强制性,发展速度远超企业年金。目前,职业年金覆盖人数超过了6000万。
其二,发展深度不够,体现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力度低、受益范围窄。税收优惠力度低且受益范围窄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换言之,当前企业年金的企业税收优惠比例为5%。然而,企业年金企业最高缴费比例却是8%。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按照高于5%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年金,则无法全额享受税收优惠。此外,《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采取EET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模式,即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在缴费和投资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领取待遇环节。结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如果剔除需要参加职业年金的纳税人,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享受到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对本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劳动者而言,现行的制度设计很难起到激励效果。
优化企业年金制度 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可以从制度参与、基金运营、个人账户资金流转三方面着手,增强企业年金的强制性、激励性、便利性、自主性和融通性。
增强参加企业年金的强制性、激励性和便利性。一是探索自动加入机制,从“自主建立”向半强制性进一步过渡。在法规层面,我国企业年金已经实现了从“自愿建立”到“自主建立”的过渡。在向半强制性过渡的具体探索上,可以采取并行试点策略:部分试点实行相对宽松的自动加入机制,不对企业作硬性规定;另一部分试点则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顺序分段推进。二是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过渡至EET与TEE相结合的模式。建议将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比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对于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议实行EET与TEE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模式,参加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一旦选定,终生不得更改。三是大力宣传推行年金集合计划,减轻企业年金推广成本和管理负担。相比于单一计划,集合计划的加入门槛和后续管理成本更低,更适合中小微企业。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由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受托机构、提供专项政策优惠等方式,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低费率、低风险的集合计划。
增强企业年金在基金运营上的自主性。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有收有放”,在加强投资范围和行为规范的同时,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鼓励更多企业年金专项基金采用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运营方式,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作用。这样不仅能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还能为实体经济和高新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权益资金,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打通第二、三支柱,实现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互转。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日益增强,对个人账户的便携性和融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打通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实现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互转,让个人账户“钱随人走”。此时,个人权益不会因为工作转换而发生损失,闲置的个人账户资金也能被盘活利用。
此外,还应采取一些配套措施。一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二是建立并完善可以实现一站式查询的全国统一企业年金信息平台,让参与者能够清晰看到自己的年金积累和投资回报情况,合理做好未来养老规划安排。此外,在打通第二、三支柱后,年金管理往往以个人而非企业为单位,变小的管理颗粒度会让管理成本上升。因此,还要关注个人账户融通与年金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做好可行性论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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